陈某是某公司聘用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去年8月以来,陈某业务量下滑,自去年10月份起,更是月月完不成单位规定的任务。领导多次与他交流,他也更加勤奋,但收效甚微。2月,单位将他调整到仓库作保管员。陈某认为,单位未与自己协商就调整工作岗位,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履行原合同。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他的申诉请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职工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单位有权单方调岗。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实践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予以佐证。